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97年6月20日體總輔字第0970000624號函核備 |
第一條 |
目的:
台灣藝術太極拳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太極拳運動水準,提昇太極拳裁判素質,培養太極拳運動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依據:
本辦法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各全國性非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建立裁判制度實施原則」訂定。 |
第三條 |
裁判分級:
一、丙級裁判。
二、乙級裁判。
三、甲級裁判。 |
第四條 |
各級裁判之基本條件包括: |
一、丙級裁判:
(一)、 年滿18歲。
(二)、 高級中等學校(含同等學力)以上畢業者。 |
二、乙級裁判: (一)、
年滿20歲。 |
三、甲級裁判:(一)、年滿23歲。 |
第五條 |
各級裁判資格及晉升辦法: |
一、丙級裁判:
具備本辦法第4條第1項基本條件者,始得參加本會或縣、(市)體育會舉辦之丙級裁判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丙級裁判證。 |
二、乙級裁判:
具丙級裁判資格後,實際擔任太極拳裁判二年以上,且現仍從事裁判工作者,始得參加本會或省(市)體育會舉辦之乙級裁判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乙級裁判證。 |
三、甲級裁判:
(一)具乙級裁判資格後,實際擔任太極拳裁判三年以上,且現仍從事裁判工作者。
(二)曾當選國家代表隊隨隊裁判且成績優異者。
具上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甲級裁判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甲級裁判證。 |
第六條 |
裁判之進修: |
一、國內: |
(一) |
本會、省(市)太極拳運動協會、縣(市)太極拳運動委員會,依規定每年得舉辦各級
裁判講習會至少乙次,各級裁判按各該分級資格參加講習。 |
(二) |
各級講習會之研習天數至少三天(授課時數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並以集中連續性方式舉辦,基本學科授課內容需包括:
1、運動規則。
2、判例分析。
3、裁判技術。
4、裁判職責。
5、紀錄方法。
6、裁判示範。
7、實習裁判。
8、英文(甲級講習必備課程)。 |
(三) |
學科筆試及術科操作經測驗後同時達到規定標準者,始得授予各該級裁判證。 |
二、國外: |
視實際需要每年遴選優秀甲級裁判若干人參加亞洲及國際總會舉辦之裁判講習會,以吸收新知,提昇水準,加強國際交流。 |
第七條 |
裁判之管理、考核與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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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由本會建立各級裁判資料卡並列冊管理,並將資料卡分別送請縣(市)體育會(丙
級)、省(市)體育會(乙級)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甲級)備查,以利追蹤輔導。 |
二 |
由本會成立裁判委員會,負責晉級、進修任用、管理與獎懲等工作,同時每年至少舉辦兩次研討座談會,提供 新知,以提升裁判之水準。 |
三 |
本會各級裁判有接受、本會、省、市、縣(市)體育會、學校之聘任,並遵守其規章所訂定之權利義務。 |
四 |
甲級裁判有被本會聘任及選派為國家代表隊隨隊裁判、出國參加國際性裁判研習進修、與參加本會主辦之講習 會等權利與義務。 |
五 |
擔任各級裁判表現優異者,由本會表揚或各級體育會獎勵。 |
六 |
各級裁判有特殊績優事實者.由本會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
動總會獎勵。 |
七 |
如有違反規章之情事,得由本會評審委員會議處。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